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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不计入鉴定时限。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
笔迹鉴定一般需要15天,一般笔迹的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因为笔迹鉴定准确度通常受限于样本质量和年限等诸多问题,当提供样本文本过短或相隔时间过久都会造成鉴定准确率不高。所以,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当事人就不能只是单纯的提出申请,避免因为鉴定结果的对自己不利性而提出质疑,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或提供更多有效的样本文本进行复检。比如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之处提出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联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联系。笔迹鉴定中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征,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情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言语特征四个方面。